江津委办〔2013〕60号
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办公室
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规范公益慈善捐赠接收和管理的通知
各镇党委、人民政府,各街道党工委、办事处,区委各部委,区级各部门,区管事业单位,在津上级管理单位:
近年来,我区公益慈善事业,在区委、区政府的积极倡导下,在广大社会爱心人士的积极支持下得到快速发展,为构建和谐江津做出了重要贡献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公益慈善捐赠、接收和管理,不断壮大我区公益慈善捐赠总量,确保公益慈善捐赠更加公开、透明、规范使用,经区委、区政府同意,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公益慈善捐赠的范围
(一)救助灾害、救济贫困、扶助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体和个人的活动;
(二)资助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事业;
(三)支持环境保护、社会公共设施建设;
(四)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。
二、区慈善会负责接收以下捐赠
(一)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性募捐和“慈善双日捐”;
(二)区慈善会直接组织、发动的公益慈善捐赠活动;
(三)市慈善总会转赠的慈善款物;
(四)单位、组织或自然人,向镇(街)、部门、单位、社会团体及受助人的所有公益慈善捐赠。
三、规范接收公益慈善捐赠
为便于科学准确统计全区公益慈善捐赠情况,从2013年起,全区各级各部门、各单位组织募集的所有公益慈善捐赠和“慈善双日捐”,均由区慈善会统一接收,区慈善会再按捐赠目的、项目及捐赠人意愿安排给相关单位 使用。
四、规范和加强“慈善双日捐”活动
(一)按照江津委办〔2010〕168号文件《关于开展“慈善双日捐”活动的通知》的要求,继续认真开展“慈善双日捐”活动。
(二)全区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所有医院和学校、在津上级管理单位、中渝企事业单位、金融保险等单位,要认真开展好“慈善双日捐”活动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区慈善会接收捐赠款物,必须向捐赠者出具法定捐赠收据。
(二)建立慈善捐赠、接收、使用信息披露制度。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在向有关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,应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,自觉接受公众和捐赠人的监督。
(三)财政、审计、民政等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接收、管理、分配和使用进行跟踪检查,定期开展审计监督,确保款物安全有效使用,增强慈善捐助活动的社会公信力。
(四)全区各级各部门、各单位要与区慈善会加强联系,密切配合,各类公益慈善捐赠活动要主动及时报区慈善会备案,捐赠款物要按规定进入区慈善会账户,确保及时、准确、全面统计全区公益慈善捐赠情况,为准确发布公益慈善排行榜和考核评优提供可靠数据。
(五)区新闻社、电视台、江津网等媒体要广泛宣传公益慈善先进典型,以先进典型影响、教育和引导群众,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、人人参与、人人支持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,不定期免费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、及时发布慈善公益新闻。
附件:江津区慈善会接收捐款账号
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办公室
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3年5月29日
附件:江津区慈善会接收捐款账号
收款单位:重庆市江津区慈善会
开 户 行:农行江津东城分理处
账 号:31141701040002142
联系电话:47538000
地 点:江津区几江街道相府路2号(区民政局二楼)
Copyright 重庆市江津区慈善会 版权所有 地址: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相府路2号
邮编:402660 渝ICP备18003863号-1